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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公司的哪些发票不能丢?

作者:广州找军师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2-09 10:03:27

  “发票丢失了,怎么办?”这似乎是个永恒的问题,时不时就会有财务人员咨询,但可惜并不是永恒的答案,因为每过一段时间,税总就会有新政策新规定。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发票丢失的问题。


  发票丢失会给公司带来哪些损失和风险?

  根据***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第292号):

  1、对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3、纳税人丢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1)发票丢失属于发票保管不善,一经查出主管税务机关必会做出相应处罚,无论何种处罚都会在税局有信息留档,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同时影响公司的形象与发展;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会造成公司税金损失,导致提前交税或者多交税,直接给公司利益带来影响;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1、发票丢失属于发票保管不善,一经查出主管税务机关必会做出相应处罚,无论何种处罚都会在税局有信息留档,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同时影响公司的形象与发展;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会造成公司税金损失,导致提前交税或者多交税,直接给公司利益带来影响。


  哪些发票不能丢呢?

  一、农产品收购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外: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通行费普通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三、旅客运输相关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最新的规定,发票丢失后该如何处理?

  1、发票丢失了,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不需要。

  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项,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2、发票丢失了,会被处罚吗?

  可能会被处罚,需看当地具体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

  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了,如何抵扣进项、申请退税或记账?

  由于当前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一)丢失抵扣联

  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二)丢失发票联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四)丢失记账联

  ***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未有作出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个人理解也可以直接入账,比照无票收入处理。

  4、受票方丢失了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应如何处理?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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