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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后拥有什么权利

作者:广州找军师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6-11 11:41:36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那么申请专利后,我们能拥有什么权利呢?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吧!

  专利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专利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一、人身权

  专利人身权主要是指署名权和修改权。

  1.署名权

  署名权指的是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或设计人的权利,专利的署名权不会以为专利的转让而转移。

  2.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对专利文件修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

  财产权指的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具体包括独占权,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和救济权。

  1、独占权:

  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他人的权利。《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3、实施许可权:

  是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技术等权利,并可以收取一定的许可费用。

  4、救济权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主管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

  5、标记权:

  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上等作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还有一个放弃权:

  是指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者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

  授予专利权需要什么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多长呢

  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依照我国《专利法》,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但是并不等于说,专利权人自申请之日起就已有了独占实施权。依照《专利法》第8条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记过审查批准,由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才正式产生,专利权人才有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就发明专利而言,由于该发明的内容在作出授权决定前(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 月)已经公布,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已有可能了解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内容,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胁,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 付适当费用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权的核心内容

  就是权利人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专利被授权后,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权利。根据《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而且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上所称的“实施”是有其专门含义的,而且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其含义也不同。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讲,实施专利的行为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来讲,实施专利的行为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为生产经营目的”给出明确的定义,***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对此进一步解释。一般理解,所谓的“为生产经营目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为商业经营的目的,其范围十分广泛。“为生产经营目的”不能被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后者的范围要狭窄得多,对专利权的保护不应施加如此严格的限制。

  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通常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判断:一是行为方式或者类型,而是行为主体,三十行为的性质和范围。从行为方式上看,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无论其行为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一般都具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性质;而对于制造、使用和进口行为来说,则既可能是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又可能是不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从行为主体上看,企业和营利性单位的行为一般都属于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而***机关、非营利性单位、社会团体的行为一般不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行为的性质和范围需要根据行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判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个单位的性质并不决定是否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关键因素,***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某些制造、使用和进口行为也可能是具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性质,例如医院为治病而销售专利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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